“我没花着这钱,为什么让我给?”“我们这是联保,不是担保。”“他有房子、有地、有财产应该判他给。”被告徐某乙在领取判决书时情绪激动的说道。
【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徐某甲与于某某、徐某乙组成联保小组向金融机构贷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徐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主张被告徐某甲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于某某、徐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
借款人徐某甲承担还款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于某某、徐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协议》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任何一个保证人均就每笔贷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此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更类似于债务人。
“我替他还完钱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