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流转犯罪资金26万余元,并从中获利800元。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您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多种犯罪。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保护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切不能因为贪图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若银行卡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利来娱乐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